浙F车主注意了,“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再升级,符合条件的车辆在轻微交通违法时可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1.对连续9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3)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在除人行道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5)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6)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7)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8)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适用于所有道路)
(9)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2.对连续18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1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3)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14)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或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左转向灯);
(1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16)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
(18)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适用于所有道路)
(20)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适用于所有道路)
(2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适用于所有道路)
(2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2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3.对连续36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24)灯控路口左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5)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26)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2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2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29)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适用于所有道路)
(30)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限已设置但不规范)。(仅适用于高速公路)
适用道路:第8、19、20、21、29条适用于所有道路;第9、10、11、22、23、30条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
适用车型:第10、11、18、21、29、30条同时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和蓝牌货车;第20条仅适用于非营运的蓝牌货车;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
车型说明:“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包含非营运的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部分蓝牌货车”包含非营运的轻型货车和微型货车。
其它说明: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对现场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上述“优驾容错”管理措施。警告教育后,时间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