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陈定良副检察长代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25年12月31日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陈定良副检察长代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