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曹国华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免去其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25年12月31日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曹国华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海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免去其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