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车子送修喷漆,静置晾干时突然自燃,车主向财险公司索赔15万余元却遭拒。海宁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财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车辆损失。近日,嘉兴中院二审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事件要追溯至今年初。车主朱某某因小轿车前后保险杠车漆擦损,将车辆交由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不料,车辆喷好油漆后在停放晾干过程中,引擎盖下方突然起火。维修人员发现后及时将火扑灭,并第一时间拨打火灾报警电话。
火灾发生后,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介入调查,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起火原因为车辆电器线路故障掉落火花,引燃车辆底部护板所致。
由于朱某某已为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维修公司在事故当天便向该财险公司报案。令人意外的是,财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在三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朱某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汽车维修公司和财险公司诉至海宁法院,请求判令财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损失,不足部分由维修公司承担。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财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涉案事故发生在维修公司,属于免责情形。
而汽车维修公司则表示,车辆起火时处于喷漆房静置状态,起火原因系车辆自燃,财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成立;且车辆受损与维修公司无因果关系,维修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围绕“起火原因”“财险公司是否担责”“维修公司是否担责”三大争议焦点展开分析。关于起火原因,法院结合消防部门认定书、现场状况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车辆起火系自燃具有高度盖然性。
针对财险公司的免责主张,法院指出,现有证据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置停放状态。财险公司主张的“维修期间”若仅以“场所”界定,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需明确向投保人释明,但财险公司未提供已释明的证据。同时,双方对“维修期间”理解存在分歧:朱某某认为是工作人员操作车辆的期间,财险公司则认为只要在维修厂即属维修期间。因保险条款未明确“维修期间”定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通常的理解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应指车辆在维修或保养人员的控制下对车辆进行相关维修、保养操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而不包含静置停放状态发生的事故。因此,涉案事故不适用免责条款,财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维修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维修公司与朱某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故无需担责。遂海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财险公司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