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潞 通讯员 宋洋
本报讯 “我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当时喝了酒之后‘断片’了!”近日夜晚,长安镇街头,一名男子醉醺醺地走进了一家正在营业的夜宵店,对素不相识的食客大打出手,影响恶劣。更让人无语的是,男子在长安派出所醒酒后,竟声称对打人过程“完全失忆”。然而醉酒“断片”不是逃避处罚的挡箭牌。孙某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
当天晚上11点多,长安镇一家夜宵店内,几桌客人正吃着烧烤。此时,喝得醉醺醺的孙某某摇摇晃晃地走进了店里。店老板刚张罗完他坐下,正准备回头拿菜单给他点单时,意外发生了。孙某某跌跌撞撞站起了身,走向角落一桌正在吃烧烤的顾客,抄起了邻桌的一个空啤酒瓶,砸在正在吃饭的顾客身上。“我们都吓傻了!”老板心有余悸地向警方描述着当时的情况,“整个过程非常突然,那桌客人跟他根本不认识,当时也没有交流。”
现场瞬间陷入混乱,受害人小张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打,同行的朋友立即上前制止,店老板见状立刻报警。
接到报警后,长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孙某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并肆意妄为地发着酒疯,对民警大声吼叫并有推搡动作。为避免事态升级,民警果断将其制服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次日上午,孙某某逐渐清醒。面对民警的询问,他却对自己前一晚的行为感到茫然,声称只记得自己在附近酒吧喝酒,之后的事情“脑子里一片空白”,对于如何去的夜宵店、为何打人,完全没有印象。
“我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孙某某辩解。然而,他的“断片”陈述并不能掩盖其违法事实。附近的路面以及夜宵店内监控,还有周围群众提供的视频,都清晰完整地记录了他无故打人的全过程。面对铁证,孙某某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后悔不已,最终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2日。
警方提醒:酒精麻痹神经,却不会麻痹法律。每个成年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酒后触犯法律,必将承担相应后果。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能力,并不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相反,醉酒后可能更容易引发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暴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饮酒务必适量,切勿贪杯失德。
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