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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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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海宁日报

海宁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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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金雯怡

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近期,市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内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对外公布3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9月24日,市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盐官镇创业路的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情况(车主:胡某某)。执法人员当场电话联系当事人,对其进行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告知:如果当场整改完毕,依据《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胡某某当场就将电动自行车推走,整改完毕。

2025年9月25日,市消防救援大队再次对位于盐官镇创业路的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9月24日该单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情况(车主:胡某某)依旧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5年9月25日14时38分,高某某在袁花镇联红路的某公司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5年9月28日14时48分,许某某在袁花镇双百路的某公司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