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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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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海宁日报

未牵绳柯基犬挑衅反被咬伤 犬主人诉赔被驳回

日期: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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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008版:潮城·警界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王潞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犬只冲突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未牵绳犬只的主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驳回了其要求对方犬主赔偿医药费的诉讼请求。

据悉,事发于今年4月的一个夜晚,余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遛狗时,并未给其饲养的柯基犬系牵引绳。期间,陈某牵着唐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楼梯口走出,余某的柯基犬突然从车位后方冲出,径直扑向拉布拉多犬,两只狗随即陷入互相吠叫、扑闹的状态。

见状,陈某立即拉紧牵引绳控制住拉布拉多犬,并迅速退入楼梯间,试图避开冲突。然而,柯基犬并未罢休,紧追不舍地跟着进入了楼梯间。在持续受到挑衅后,拉布拉多犬回头对柯基犬进行了短暂撕咬。陈某立刻上前制止,将两只狗分开。而整个过程中,余某始终没有上前干预。

此次冲突导致柯基犬被咬伤,余某为其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3000余元。事后,余某以拉布拉多犬为唐某饲养为由,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一半医药费。

唐某辩称,自己的拉布拉多犬当时处于拴绳状态,属于正常出行。冲突的起因是余某未拴绳的柯基犬主动发起追击、扑咬,拉布拉多犬的行为是为保护主人及自身安全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余某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纠纷起因是余某遛狗时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柯基犬冲向拉布拉多犬,双方犬只发生冲突,且余某在冲突发生时未及时上前制止,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唐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并非嘉兴市个人禁养犬种,事发地点亦不属于海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考虑被告方在遛狗时已牵绳,且在犬只发生冲突的第一时间牵制己方犬只退入楼梯间进行避让,在柯基犬追至楼梯间后亦尽力制止冲突发生等行为,被告方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