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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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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咋办?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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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011版:爱海宁·警界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吗?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一子。丈夫张某在外经商赚钱,妻子李某就全职在家承担起了照顾子女的责任。然而,随着张某经商失败,与妻子李某感情日渐不和,自去年起张某便长期在外地工作,不再承担家庭开销,对抚养子女也是不管不问。

没有了经济来源,李某只得外出工作,但微薄的收入实在难以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与教育开支,三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子女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检察院支持起诉。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为被告张某的未成年子女,张某对二原告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自2024年7月以来,二原告就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由李某负责照顾、抚养,被告张某未完全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考虑到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与张某、李某耐心地进行了沟通协商。由于张某与李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今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尚无法确定,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与被告张某的收入水平、负担情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某支付子女自2024年7月起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万元,今后每月月底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26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抚养权发生变更为止。

法官说法: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抚养义务依然存在,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旧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尚未离婚,但自2024年7月起张某未尽到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支持子女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抚养费的认定,应结合抚养子女的数量、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并结合被告的收入水平、负担情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