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平平 通讯员 王东方
本报讯 近日,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一道路时,发现该处人行道上有人正在从室外消火栓取水。当事人未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且未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开展教育宣传。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的室外消火栓,为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地表,颜色醒目,便于寻找,可以经常在城市道路边、建筑物外看到。室外消火栓为消防员在救援过程中提供灭火用水,关系着公共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在消防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带水的,诸如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火场照明车等,必须和灭火消防车配套使用。而一些灭火消防车因自身运载水量有限,在灭火时也急需寻找水源,此时室外消火栓就发挥出巨大的供水功能。
作为城市功能基础设施,室外消火栓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守护者”,它的作用举足轻重。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此外,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