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14年后现身,宣告失踪判决可撤销吗?
日期:06-26
■通讯员 海萱 记者 王潞
本报讯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若是被宣告失踪人突然回来,又该如何处理?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案件。
2011年,潘某以外出办事为由离家,而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亲朋好友寻找多年杳无音讯。2018年,潘某母亲向海宁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
经法院审查,潘某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经公告期后,潘某仍下落不明,于是海宁法院判决宣告潘某失踪。然而近日,失踪了14年之久的潘某却突然向海宁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原来,潘某当年离家前往外地打工,自觉未能有所成就而无颜面对家人,于是选择了逃避,多年来从不联系家人。直到今年身份证即将到期,想要补办身份证时,潘某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于是便回到了海宁。
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潘某详细询问了其失踪情况,并通过调查走访潘某的母亲及妹妹等,确认其确为被宣告失踪人潘某。据此,海宁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宣告潘某失踪的民事判决。
法官说法:宣告失踪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其财产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通过宣告失踪,可以明确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状态,包括其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等,有助于消除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的状况,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若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此恢复其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利与义务的真空。
同时提醒大家,主动销声匿迹的做法不仅会给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性,也会给自己和家人留下亲情上的遗憾,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