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城镇有机更新,根据许村镇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要求,报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海宁市沈士自来水厂)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收回的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海宁市沈士自来水厂)国有土地位于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大道东侧(原沈士镇联盟村),土地权源为海土字(1997)543号,用途为自来水站,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0.089公顷,本次收回0.089公顷。
上述地块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政策处理、公告和注销登记由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如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构筑物权属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日起十日内,向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实施收回。
特此公告。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