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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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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法院调解一起网购黄金饰品引发的纠纷

日期: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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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单徐翔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先享后付”“先用后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凭借其灵活、便捷的特点,在电商平台逐渐普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对“先享后付”理解错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9月26日,市民曾某在某线上平台以“先享后付”模式购买了一套黄金饰品,并与商家在线签署了《商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2025年11月1日前。商家依约发货后,曾某于同年9月29日签收商品,且此后未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

  然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过后,曾某却迟迟未支付货款。商家多次通过平台及电话联系,曾某以“免费试用,不满意就可以不付钱”为由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无果后,2026年3月,商家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山县人民法院红旗岗法庭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对“先享后付”交易模式法律性质的误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驻庭调解员王建庆随即对该案展开调解。

  “平台虽然采用‘先享后付’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偿占有商品。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商家已依约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你也完成商品验收且没有提出异议,就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王建庆向曾某逐条解读了《商品购销合同》中加粗提醒的条款,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曾某继而提出:“这家黄金的价格比一般的市场价格高,我现在不想要了,可以退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单纯因金价下跌要求退货,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黄金具有价格高度敏感且实时波动等特殊属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不宜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王建庆并未简单否定曾某的提问,而是结合相关规定以及多起类似典型案例,向曾某进行详细说明。

  经过多轮沟通,曾某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坦言自己此前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最终,曾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先享后付”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方便消费者购物的“无感”消费模式,本质上是买卖关系,并非“免费试用”或“不满意可不付款”。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负有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作为消费者,应正确认识该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合理评估自身消费能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作为经营者,应在交易过程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合同关键条款,共同营造诚信、透明的网络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