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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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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一消费者因不实投诉被判担责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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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卢佳颖 张鸿曌

  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外卖配送领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骑手曹某诉被告消费者沈某恶意投诉致其受损,最终法院判令沈某赔偿曹某经济损失853.2元。

  曹某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骑手,事发当日,他接到平台派单,需将一份餐品配送至沈某居住的小区。可当他抵达小区门口时,却被保安拦下——该小区禁止外来骑手骑行进入。

  “当时我第一时间就给沈某打了电话,把小区不让进的情况跟他说清楚,还和他商量怎么送餐。”曹某回忆,电话里,沈某明确同意,让他把餐品放在小区门卫室,自己随后会去领取。得到顾客的确认后,曹某不敢怠慢,将餐品摆放在门卫室指定位置,确认无误后才点击“已送达”,之后进行下一笔订单的配送。

  曹某以为,这笔订单会像往常一样顺利结束,可他万万没想到,数小时后,手机上弹出的平台通知让他瞬间懵了——沈某竟然发起了投诉,理由是“骑手未到达客户收货位置,提前点击已送达,属于虚假妥投”,同时还以“未收到任何商品”为由,向商家申请了退款。

  “我明明按照他的要求放好了餐品,怎么就成了虚假妥投?”曹某又急又气,立刻向平台提交申诉,可申诉最终以失败告终。很快,平台的处罚通知下来了:罚款200元,扣减服务分50分。这一纸处罚,对靠跑单谋生的曹某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

  “服务分直接关系到我们骑手能接多少单,以前我一次最多能接7单,扣完分后,一次最多只能接4单了。”曹某在法庭上无奈地说,为了赚到和以前一样多的钱,他不得不每天多跑几个小时,辛苦程度翻倍。更让他揪心的是,因为沈某的投诉,涉事商家也一分货款都没拿到,无辜遭受损失。

  曹某说,自己全程都严格遵守约定,有通话记录、餐品放置在门卫室的照片,还有小区门卫的监控视频可以作证,沈某明明已经取走了餐品,却故意发起不实投诉,这对他太不公平。为了撤销平台处罚,他曾向公司负责人求助,却被告知“需要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出具证明”。走投无路之下,曹某选择了报警。

  在派出所里,面对民警的询问,沈某终于松了口,承认自己是故意投诉。原来,他当天虽然同意曹某将餐品放在门卫室,但心里始终憋着一股气,觉得骑手“没送上门就是服务不到位”,一时赌气,就编造了“未收到餐品”“虚假妥投”的谎言,发起了投诉。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的两个核心焦点展开审理:沈某是否在取走餐品后,恶意捏造事实投诉曹某?曹某因投诉产生的罚款、收入减少、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合理?是否应由沈某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曹某向法庭提交了通话记录、平台罚款截图、接单派单明细、服务费流水等一系列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自己已全面履行配送义务,沈某的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面对铁证和法官的调查,沈某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在确认并取走餐品后,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投诉曹某,导致曹某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曹某的罚款、收入减少等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沈某赔偿曹某853.2元,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外卖骑手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的重要就业群体,其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合理投诉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被滥用,若以虚构事实、恶意投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会侵害骑手、商家的合法权益,扰乱外卖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更会违背诚信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沈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既给曹某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反映出其对诚信的漠视。法院在梳理全案证据、厘清损失范围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滥用权利必担法律责任”的鲜明导向。

  同时,本案也为外卖平台运营管理敲响警钟。平台作为连接骑手、商家与消费者的纽带,应进一步完善投诉核查机制,细化审核流程,充分收集、比对相关证据,避免因简单化、机械化的处理方式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公平、有序、诚信的外卖服务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