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两好友结伴自驾出行出意外, 伤者索赔23万元

日期:05-11
字号:
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徐铭露 朱玉雯

  小长假约上好友自驾出游,轮流开车、分担疲惫,本是件快乐的事。可衢州一对多年挚友,却因一场自驾意外闹上法庭——乘车人受伤后索赔23万元,两人的情谊险些彻底破裂。

  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明确“好意同乘”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挽回了濒临破裂的友情。

  吴某和刘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24年10月,两人约好自驾外出游玩,考虑到路途较远,为避免单人驾驶疲劳,特意商定轮流驾车,谁也没料到,一场意外会突然打断这场愉快的旅途。

  行程中,轮到吴某驾车时,意外突然发生:他驾驶的车辆不慎撞上同向道路护栏,引发单方事故,坐在副驾驶位的刘某受伤,经诊断为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满心愧疚,主动承担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伙食费,还全程陪护照料。刘某出院后,在民警主持下,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吴某又另行赔偿了2万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可刘某的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

  2025年4月,刘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的康复治疗、伤残赔偿等事宜,让两人再次产生分歧,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2026年3月,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吴某告上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责,是对事故成因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吴某与刘某基于友情相约自驾,轮流驾车是互相分担疲劳、共享旅途便利的情谊行为,吴某作为驾驶人,对行车安全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因其操作不当导致刘某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综合全案来看,吴某不存在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条款的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一纸判决容易,但多年的友情难以挽回。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的深厚情谊,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疏导,终于解开了双方的心结,达成一致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濒临破裂的友情也迎来了修复的可能。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设立的“好意同乘”条款,核心是保护善意互助的民间情谊,为善意施惠者合理“减负”,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让大家敢行善、愿援手。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偿搭乘、善意互助绝不是驾驶人的“免责金牌”。结伴自驾出行,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只要手握方向盘,就必须尽到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对同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如果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重超速、严重超载等故意或重大过失,将无法享受“好意同乘”的减责优惠,仍需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