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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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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享“渔乐”而触法网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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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通讯员 祝欢 周雅婷)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对巫某所作出的罚款决定。

  2025年2月某日夜间,巫某携带一副捕渔网,划竹筏至某水库一处码头附近,将捕渔网放入水中后返回家中。次日凌晨,巫某携带鱼护、抄网至同一地点,收网捕获鳙鱼8条。后被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发现举报,执法人员将其抓获。经调查,该水库鱼类系水库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投放养殖,主要用于净化水质。经价格评估,巫某捕获的8条鳙鱼市场零售价格为1233元。

  同年5月,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巫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其处于偷捕所得渔获物价值3倍罚款。

  处罚决定生效后,巫某仅缴纳罚款1233元,其余2466元罚款一直未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遂向江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条件,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等相关管理要求。此外,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明确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巫某在禁渔区使用禁捕的工具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构成违法,被处以渔获物价值3倍的罚款,在经济账和法律账上均得不偿失。

  广大市民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渔业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