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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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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美项目 实施者与推介者均需赔偿相应损失

日期: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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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曾启凡 聂菁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但行业乱象也随之滋生,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让非法实施项目者与居中推介者付出相应代价,也为广大爱美人士敲响了警惕“黑医美”的警钟。

  程某在常山经营着一家美甲店,樊某此前在店内做美甲,双方因此相识。后来,樊某对程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医美广告产生了兴趣。程某见状,便推荐樊某进行私密部位注射及丰胸项目。随后,在程某的居中联系、陪同前往下,樊某在常山县某酒店内,接受了由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俞某为其进行的私密部位注射和丰胸项目。后樊某因胸部发炎,在程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2025年,樊某将程某、俞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项目消费费用4.65万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损失共计13.95万元。

  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项目系运用药物侵入人体部位,属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程某、俞某在未取得资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仍推介并实施了医疗美容项目,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樊某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樊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俞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由程某、俞某各自赔偿樊某损失7.5万元,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程某参与了案涉项目的推荐、联络、价格协商、安排陪同、收取价款、后期协调等,俞某实施或参与实施了在私密部位和胸部注射产品,且收取了程某的相应转账,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樊某与程某、俞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美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未取得资质的项目实施者与居中联络推介者的两人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一定程度上对“黑中介”“黑医生”等具有震慑作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追求美丽必须坚守安全底线,医疗美容并非普通美容,选择不慎,美丽与健康皆可能遭受损失。广大消费者应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时,务必主动核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诊医师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相关医美专业资质,切勿轻信美甲店、工作室等非医疗机构宣传推介的医美项目,切勿接受在酒店、居民楼等非正规场所开展的注射、手术等医美项目,从而避免非法医美带来的多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