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宁武阳 聂菁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与网店运营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多发。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网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引发的纠纷案件,明确了网络经营中肖像使用的法律边界,为广大电商经营者敲响警钟。
原告张某甲为杭州某服饰城某服装店铺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乙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着一家服装店铺。2025年7月,被告张某乙多次至原告张某甲所工作的服装店购买服装,并在购物期间拍摄原告穿着、展示店内服饰的照片和视频。
此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张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相关照片及视频上传至其经营的网店中,用于售卖的多款服饰商品的宣传展示。原告张某甲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该网店客服,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下架相关商品。但该店铺仅对商品链接内张某甲照片、视频的脸部位置进行了划线涂抹的遮挡处理,未彻底删除图片、视频,也未下架相关商品。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甲诉至常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乙停止侵权、删除链接、下架照片及视频;发布文章向张某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将网店中所有包含原告肖像的照片、视频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具有“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等特征。本案中,案涉照片足以使他人辨认出系张某甲,张某甲配合张某乙拍摄,应当仅视为其同意对相关服饰进行展示使用,并非同意张某乙将包含有张某甲肖像的照片、视频用于网店等经营行为上,应当认定张某乙侵犯了张某甲的肖像权。但张某乙行为的根本目的是盈利,而非对张某甲的名誉等造成侵害,且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遮挡、下架等处理,基本消除了不良影响,对张某甲要求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故综合考虑肖像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支持张某乙赔偿张某甲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使用他人肖像需明确授权,无论是拍摄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宣传,还是使用网络素材、他人提供的肖像资料,均需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明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使用用途。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电商经营者在日常运营中务必提升法治意识,严守法律边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