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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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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破僵局 纾困促共赢

日期: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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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徐盼 谢玉英

  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股权回购引发的合同纠纷,为陷入困境的两家企业赢得了缓冲之机。

  2021年12月,原告郭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袁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0万元股份转让给郭某。协议约定,若上海某实业公司两年内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郭某有权要求该公司及袁某以投资款回购全部股权,并按年化8%支付资金占用费。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公司未能如期达成上市目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郭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袁某坦言:“我们认可协议约定,但目前公司资金链紧张,实在难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注意到,该案的处理结果还可能牵动另一家企业的正常运营——上海某实业公司是常山县某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供货商与关联企业。这家2021年落户常山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达1.9亿元,共有员工200余人,一旦上海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常山县某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势必遭受冲击。

  “若就案办案、直接判决,被告短期内无力支付大额款项,不仅加深企业困境,原告权益难以实现,还可能影响第三方企业的稳定经营。”承办法官分析认为,简单裁判并非最优解。

  于是,法院将工作重点转向调解,积极引导双方缓解对立、重建互信:“你们曾是互相信赖的合作伙伴,也曾是朋友。若能携手共渡眼前难关,让企业重回正轨,债务得以清偿,未来未必没有新的合作空间。”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各方最终采纳了法官提出的“分期付款+部分费用减免”方案:原告郭某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被告袁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分期偿还股权回购款,并由第三人常山县某高新技术企业自愿提供担保,确保协议履行。

  签订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纷纷表示:“法官不仅帮我们解决了纠纷,也帮我们挽回了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