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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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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幼童参加体能训练时摔伤致残

日期: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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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王元欣 李嘉诚

  在儿童活动、培训、训练场所,经营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若因管理疏忽导致儿童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5月,5周岁的毛某在某俱乐部参加封闭式体能训练时,不慎从1米高左右的训练台上摔落,造成右臂骨折并发生关节脱位。虽经手术治疗,其右臂仍遗留畸形,活动功能受限。后经鉴定,毛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监护人王某遂将俱乐部及其经营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肖某及俱乐部对毛某受伤的事实、过程及司法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并表示在组织训练过程中,未能提供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组织现场看护,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未给予与其年龄、认知相适应的特别关注与保护,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对各赔偿项目逐项协商、计算,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肖某及俱乐部赔偿毛某各项损失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相关机构依法负有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家长在为子女选择培训机构时,应重点考察其安全管理制度、设施条件及人员资质。一旦发生意外,应第一时间取证并依法维权。同时,建议相关服务机构强化全方位安全保障措施,也可积极投保公众责任险,有效分散经营风险,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