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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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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保险“断档”酿事故 交易三方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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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祝芸培

  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办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4年7月,刘某(出卖人)与吴某(买受人)在某汽贸公司居间下达成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完成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易过程中,某汽贸公司曾多次询问刘某是否需办理车辆商业险退保,但刘某始终未予回应。在此情况下,某汽贸公司未进一步核实保单状态,即告知吴某该车商业险尚未退保,并收取了相应转让费用,致使吴某误以为保险仍随车有效。此后,吴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责。吴某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某汽贸公司及刘某诉至法院,索赔事故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组织多轮调解,并明确指出各方在交易中存在的责任:出卖人刘某作为原车主,在车辆过户交付后办理退保时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且在某汽贸公司多次询问时均未予回应,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买受人吴某作为车辆新所有人及使用人,在交易后未主动核实保险信息,亦未在交强险到期后及时投保,自身存在过失;某汽贸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未核实保险存续情况下作出误导性陈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经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某汽贸公司赔偿吴某损失64000元,刘某赔偿吴某损失35400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使用中的重要风险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权利义务应一并转移,未及时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应主动告知保险状态,买受人须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或重新投保,中介机构则应如实、准确传递相关信息。各方均应重视保险衔接环节,避免出现保险“空窗期”,从源头防范后续可能发生的理赔纠纷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