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欣红
近日,一则“网约车司机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协助警方揪出性侵罪犯”的消息,引发了舆论关注。
据《法治日报》报道,淄博的网约车司机苗师傅在营运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乘客小殷情绪低落、神情慌张。经耐心沟通,小殷透露自己从外地赴沂源县会见网友,其间遭遇对方暴力胁迫并多次性侵,还威胁其不得报警。了解情况后,苗师傅主动护送女孩回家,向其父母说明情况并协助报警。苗师傅还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协助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强制报告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将保护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根据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现实中,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薄弱,许多侵害案件发生在隐蔽场景,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耻而不敢求助。如果没有强制报告制度的刚性约束,大量侵害行为可能被掩盖,更多孩子将陷入危险境地。
察觉异常之后,苗师傅没有选择“事不关己”,而是主动安抚女孩情绪,明确告知其依法维权的重要性,还护送回家并协助报警,积极配合警方锁定嫌疑人。这一案例生动诠释了强制报告绝非“多管闲事”,而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担当,每一位公民都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吹哨人”。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意味着相关主体的报告义务不再是可选择的道德善举,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正如苗师傅在面对女孩求助时,并未考虑是否会获得奖励,而是出于责任本能采取行动。实践中,有很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因强制报告得以发现,这背后是无数像苗师傅这样的“吹哨人”,在坚守法律底线、践行职责使命。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与基本职责,但制度的落地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正向激励的引导。对于主动报告者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一方面能消除部分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顾虑,让他们在履行义务时更有底气;另一方面能扩大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人知晓报告义务、主动参与保护,有助于形成“人人愿报告、人人敢报告”的良好氛围。沂源县委政法委、县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苗师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给予3000元奖励,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肯定,更向社会传递了“善意善行值得鼓励”的鲜明导向,能够有效激发公众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积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他们就是守护明天。强制报告制度不是束缚手脚的“紧箍咒”,主动报告更不是“多管闲事”,而是守护未成年人的正义之举。每一位公民,尤其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从业者,都应摒弃“事不关己”的冷漠心态,积极践行强制报告义务。职能部门既要加大对未履行报告义务行为的追责力度,也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让主动报告者获得应有的认可与尊重。唯有如此,才能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