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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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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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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姚润茜

  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胡某驾驶一辆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在开化县某路段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胡某无驾驶证,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刘某,该车强制报废日期为2022年7月23日,且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徐某家属将胡某与刘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家属认为,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或应知胡某无驾驶证,仍放任其使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报废摩托车,应当与胡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胡某与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辩称,他一直在外地打工,报废的车子是当废品放在家里的,他不知道胡某会骑这辆报废的摩托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多年来放任胡某使用该车,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亦未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故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使用人胡某和车辆所有人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19.8万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胡某赔偿40万元,刘某赔偿1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责任,不因车辆“闲置”或“报废”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强化车辆管理责任,及时报废超标车辆、妥善保管闲置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驾驶人也应坚守驾车底线,杜绝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等违法情形,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