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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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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农民工考勤表“讨薪” 4人涉虚假诉讼获刑

日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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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经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晏某等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可疑的讨薪人

  2023年12月7日,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乙公司负责人晏某在承接甲公司分包项目后,不仅私吞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串通他人通过“打假官司”骗取薪资。时值年末农民工讨薪关键节点,该院高度重视,初步核查发现,该线索或涉及多起虚假诉讼,涉案金额逾15万元。

  “这条线索不简单!”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两次赴甲公司所在地上海,与该企业法务、项目工程部门进行核证,调取4000余页的诉讼材料、监理资料,并将甲公司登记在册的考勤信息与诉讼中的原告信息一一核对。

  核查结果疑点重重。12名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远高于其实际考勤对应的工时报酬;更反常的是,原告张某从未出现在任何考勤记录中,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名下有多家正常经营的装修公司,与“农民工”身份严重不符。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原告,诉讼费用均由案外人陶某支付,而陶某的银行流水明确显示,甲公司曾多次向其支付工程款——一连串线索直指一场精心策划的虚假讨薪骗局。

  抽“总包”的油水

  12人起诉金额为何虚高?张某为何冒名讨薪?陶某在案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带着这些疑问,办案组分多路对十余名当事人、证人同步开展调查询问。

  “我和乙公司没任何关系,是陶某让我冒充农民工的。”张某率先坦白。其他原告也陆续供述,他们长期跟随陶某务工,案涉项目的工资早已结清,但陶某以“帮忙”为由,让他们配合虚假讨薪,不仅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还承诺不影响后续合作。出于对后续务工的顾虑,他们听从了安排,且在拿到法院执行款后,当即全额转给了陶某。

  面对铁证,最初坚称“合法讨薪”的陶某哑口无言,最终供出幕后主使——乙公司负责人晏某。案件真相随之浮出,晏某承接甲公司分包项目后,将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项目完工后部分班组工资无法结清。30余名农民工通过律师起诉甲公司、乙公司,要求支付35万余元欠薪。

  诉讼中,甲公司虽主张已与晏某结清款项,但因未掌握考勤原始资料,无法反驳欠条真实性。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垫付工资。甲公司如数执行后,因乙公司资不抵债,晏某无力偿还垫付资金。

  这次“成功”的讨薪诉讼,让晏某动了歪心思:“既然能从总包那里‘刮油水’,不如再炮制假案!”他联合长期合作的包工头陶某、夏某,伪造考勤表和总额15万余元的虚假工资欠条,安排张某及12名农民工起诉甲、乙两公司,成功骗取甲公司垫付的薪酬,将款项据为己有,填补个人资金亏空。

  堵住政策漏洞

  2024年3月4日,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晏某、陶某、张某、夏某提起公诉。法院对该系列民事虚假诉讼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晏某等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为何规模不小的甲公司会轻易被骗?检察官深入分析发现,问题根源在于甲公司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实行工资总包代发,而是将工资款与工程款打包转给分包公司,以“以包代管”的粗放模式放任晏某截留资金;未严格执行用工实名制,对农民工考勤、身份信息缺乏监管,让张某冒名讨薪有机可乘。

  “国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绝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的工具。”2024年8月,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甲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甲公司随即落实整改措施: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完善总包代发薪资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全流程实行常态化、精细化监管;同时优化分包商招标方案,从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严格资质审核,最大限度规避分包风险。

  为警示更多企业,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及辖区企业代表参会。不少企业代表表示,将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既守护农民工“钱袋子”,也防范自身经营风险,让好政策真正惠及各方。据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