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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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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租房意向书未签正式合同,违约方仍需担责

日期: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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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毛阿贞 姚晴佩

  签订租房意向书后,承租方另寻他处租赁而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出租方的损失能否获赔?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案涉租房意向书属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

  2023年11月30日,李某与王某签订《租房意向书》,李某将衢州某家庭农场3200平方米建筑及附属场地租给王某,年租金24万元、租期三年、租金一次付清,约定2024年2月底后签正式合同。意向书还明确李某要腾空房屋、整理茶叶山、提供免费停车场,王某付5万元定金,违约则定金不退。意向书签订后,李某依约履行,完成房屋腾退、设备搬迁,清理茶叶山并平整出400余平方米停车场。但王某因找到其他场地,拒绝签正式合同,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没收定金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搬迁损失、复垦费共计2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房意向书》已明确约定租赁标的、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履行要求及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的规定,该意向书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致使预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王某因另行找到租赁场地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其支付的5万元定金应归李某所有,无权要求返还。同时,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李某已切实履行预约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了实际履约成本与损失。综合考量意向书内容完备程度、李某实际支出、王某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王某另行赔偿李某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意向书无约束力”是常见误区。本案明确,预约合同同样受法律约束,诚信履约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市场主体在磋商阶段应谨慎对待书面约定,一旦签署意向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承担定金罚则或赔偿责任。诚信筑就合作基石,违约必付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