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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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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法院:产品生产者需担60%赔偿责任

日期: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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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陈力群 詹晓芳 姚晴佩

  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导致房屋财产受损的案件,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在其中的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3日,在周某某的房屋内,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打破了生活的平静。次日,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一楼客厅东侧处于充电状态下的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部位,起火原因系充电过程中的锂电池故障。

  现场一片狼藉,该电动车东侧紧邻的塑料桶熔融严重,桶内装有的酿酒荞麦过火痕迹呈现上重下轻的特征;客厅东侧墙面上供电动车充电的插座烧毁严重,插座上残留着一只熔融严重的充电器插头。经评估,涉案房屋因本次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55000元。

  被保险人周某某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其赔付了55000元保险理赔款。随后,该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将某电动车生产企业诉至法院,第三人李某某及涉事电动车锂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某锂电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诉讼中,被告电动车生产企业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未提供完整保险合同、火灾与产品缺陷无因果关系、涉事电池可能非原装、被保险人存在过错,并要求某锂电企业承担责任;某锂电企业则辩称,虽与被告于2019年有过短暂贸易,但相关电池2019年3月已交付且已过质保期,加之公估报告及现场照片无法判断该锂电池品牌、型号,故案涉锂电池不是本企业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检材已经灭失,客观上无法确定锂电池的具体型号及通过鉴定确定锂电池故障的原因,现被告及第三人虽对《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也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电池非原装电池,故法院对《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予以确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选择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结合本案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因锂电池故障起火致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李某某在住宅一楼客厅为电动车充电,未做好监护与隔离防范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对损害后果亦需担责。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对55000元财产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即赔付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