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组织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从事经营或社会活动的性质、内容及风险程度的不同而存在合理差异。
对于骑马这类高风险运动,场地经营者依法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经营者不仅应提供完备合格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还须配备必要的专业防护装备与具备资质的现场指导人员。与此同时,参与骑马活动的消费者亦应充分认知该运动固有的安全风险,并依据自身年龄、健康状况、骑术水平及实际经验,理性评估参与可能性,审慎作出决定,始终将安全置于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