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林珍 汪子深 姚晴佩
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童在大型室内商场游乐场游玩时受伤引发的案件。
2025年4月,10岁的黄某在监护人未陪同进场的情况下,进入A儿童游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的“空中网绳”游乐项目游玩。其间,黄某与11岁的孟某在玩“抓人”游戏过程中,不慎被孟某踩伤入院。经诊断,黄某为肱骨骨折、上臂桡神经损伤、二尖瓣反流,住院7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3855.42元。在调解过程中,因各方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存在争议,黄某将孟某、A公司、B保险公司(承保A公司公众责任保险)起诉至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孟某在游乐场内追逐玩耍导致黄某受伤,双方监护人均未在场陪护,存在监护失职,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被告A公司作为游乐项目专业运营方,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虽在游乐场入口设置安全提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已有效履行告知义务,且工作人员在岗监管存在时段性空缺,其“场内有工作人员即可免陪同”的引导方式,客观上阻碍监护人进场陪护,构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责任比例如下:原告黄某监护人承担15%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60%责任,被告孟某监护人承担25%责任。经核算,黄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600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A公司应赔偿9600元,孟某监护人应赔偿4000元。因孟某监护人已先行垫付8000元(超额支付4000元),其相关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同时,因A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险仍在保险期间,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黄某支付9600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