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方琦 朱玉雯
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搭车”国际知名品牌华某的商标侵权案件作出判决,驳回被告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上诉,维持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认定被告搭“名牌”引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系“华某”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长期广泛使用,“华某”字号及相关商标已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大某公司从事互联网销售业务,在抖音平台运营包括“大某数码精选”“大某数码”在内的多个直播账号,粉丝总量逾三十万。被告张某系个人直播间拥有全网粉丝超两百万的知名主播,同时担任被告大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播间实际主播。
2023年10月起,在未获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其控制的上述抖音账号,制作并发布大量以华某商标及相关标识为显著特征的短视频,以此作为主要引流手段。在后续直播带货环节中,被告刻意营造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背景环境,并通过产品陈列、主播着装等方式进一步突出使用华某商标,直播销售外观、型号名称及产品装潢与华某公司产品高度近似的其他品牌数码产品,并从中赚取佣金。截至2024年9月,涉案四个抖音账号销售涉侵权产品的金额达人民币124万余元,对应佣金为人民币37万余元。
被告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华某公司律师函后,虽下架部分侵权内容并整改其直播间背景,但在后续运营中仍持续发布暗示与华某公司关联的短视频,后华某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大某公司与原告华某公司均主营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业务,经营领域高度重合,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法院判定被告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主观恶意突出(尤其被诉后仍未全面停止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包括多账号协同运营,涉事账号粉丝量庞大、波及范围广,审理期间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并恶意将注册资本减至1万元,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核定侵权获利为基数判令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前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主流消费场景迅猛发展,短视频引流、设置引流商品等策略被广泛运用。然而,在快速聚集流量、促进产业繁荣的同时,该模式也滋生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商事主体需严守法律红线,在新型商业模式中坚守诚信经营原则、强化知识产权尊重意识,通过完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宣传真实、商品来源合法、商标使用合规,更要摒弃侥幸心理。任何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