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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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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受伤谁来“买单”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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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段丽浈 熊燕婷

  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大学生暑期打工受伤引发的案件。

  2023年6月,刚满18周岁的大学生小江(化名)为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经亲戚介绍到常山县某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操作工,月工资1840元。入职后,小江先在包装车间从事包装工作。之后,小江在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被调至较复杂的机械岗位,上岗当日,小江左手被机器轧伤,随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11月,司法鉴定小江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小江认为,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指派师傅现场指导,也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系工伤,对于上述伤残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且以小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只愿承担50%责任进行赔偿。协商无果后,小江诉至法院,请求判被告赔偿自身受伤所造成的损失77.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江与常山县某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江系在校学生,利用暑假时间到被告公司打工,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江不是适格劳动者,该合同对小江并无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未确保原告安全情况下擅自调换原告岗位,且换岗前未对原告开展任何安全培训与教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刚成年的在校生,缺乏丰富的劳动经验,被告将其调至风险较高的机械操作岗位,未履行培训义务,直接导致原告因操作不熟练失误受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操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据此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