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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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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车辆注册为网约车进行营运

日期: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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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姚润茜 徐晰玙) 将自有车辆注册为网约车进行营运,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赔付吗?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2024年12月,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郑某),致郑某死亡。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车辆行驶证记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单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朱某自2024年4月起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至事故发生时已完成接单2000余单,且事发时处于营运期间。

  事后,郑某家属将朱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朱某用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且朱某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性质,后持续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显著增加了运行里程、使用频率和事故概率,大幅提高了危险程度,且事故发生在营运期间,应认定车辆性质改变为营运性质。

  本案投保时车辆状态为非营运,与实际长期在滴滴平台营运状况不符,属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及通知义务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在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超出部分由朱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广大车主应高度警惕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带来的保险保障失效风险。若将私家车注册为营运性质的网约车,务必及时、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商业保险变更手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因保险公司拒赔而引发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