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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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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村干部“原来是x场卖酒的” 一村民被判侵权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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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短视频平台上,一部分自媒体博主肆意侮辱诽谤他人,将分享日常生活的短视频变为伤人的“武器”,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也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短视频造谣村干部的案件,认定村民陆某发布侮辱性短视频构成侵权,判决陆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孟某与陆某均为某村村民,孟某为该村村委会会计。陆某的微信视频号有粉丝6000余人,2025年年初,其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在村委会拍摄的视频,拍摄到某个办公室窗户时说“这是我们会计的屋,娘家是xx的……这女的原来是在x场卖酒的”。视频定位在该村,播放量达七万次,点赞量五百余次,转发量四百余次,评论数二百余次。

  视频发布传播后,孟某报警,警方认定陆某发布视频诽谤孟某,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随后,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赔礼道歉并支付自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孟某诉称,该视频中说的会计指的是自己,自己娘家是xx的,后嫁到本村,视频中说在夜店卖酒属于侮辱诽谤。视频发布后,自己遭到很多村民的议论,情绪一度抑郁,并在精神病院就诊,临床诊断为焦虑状态、失眠。

  庭审中,陆某已将该条视频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经法庭释明及孟某要求,陆某已当庭将该条视频予以删除,但拒绝对孟某道歉。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的短视频侵害了孟某的名誉权,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陆某的微信视频号关注人数多、影响力较大,该条视频在周边熟人间广泛传播,导致孟某两次到精神病医院就诊,对孟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孟某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法院判决陆某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发布公开视频澄清不实言论,向孟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陆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马文红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马文红说,本案的短视频是否构成对孟某名誉权的侵权,应综合以下因素予以认定:一是视频内容针对对象是否特定。该视频虽未显示孟某的姓名和面容,但结合视频拍摄的场景和语音,可以确定该视频描述对象就是孟某,该视频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二是视频内容是否具有侮辱、诽谤性质。陆某在视频中称会计“这女的原来是在x场卖酒的”内容,有侮辱女性人格之意,内容有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之情形,具有贬低孟某人格之故意。三是视频影响力大小及是否导致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

  陆某的微信视频号关注人数多、影响力较大,从该条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和转发量来看,产生了较大影响力。陆某和孟某同村,视频定位在村委会,扩大了被双方共同好友或相熟的村民知晓的可能性,扩大了被前来村委会办事群众知晓的可能性,认定该视频及评论对孟某的生活和工作均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客观上导致了孟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马文红提示,村务工作人员及公职人员的个人名誉与普通公民相当,与普通公民同等保护。群众对于村务工作或者公职人员有诉求意见的,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反映,而不能采取侮辱诽谤侵害工作人员人格名誉的不法手段。公民的言论自由亦有边界,侮辱人格或散布不实消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