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范宏英 郑雨辰 祝欢)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高空作业坠亡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1月,乐某承包一车间厂房钢棚修复工程,并雇用祝某等4人从事修复作业。在拆除厂房房顶钢棚时,钢棚因年久腐蚀等原因导致承重不够,导致祝某不慎从高空坠亡。
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祝某等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操作证)。乐某明知受雇者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仍安排他们从事高处作业,在施工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期间,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绳等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组织制定钢棚修复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祝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祝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作业事关民生福祉,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带、安全网等),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负有核查作业资质、监督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管理职责。本案中,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明知高处作业需持证上岗,仍安排无证人员冒险作业,未履行培训及监督职责,严重违反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希望广大生产、作业主体以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