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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网约车司机成犯罪“工具人”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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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王倩 朱玉雯

  “我只是个送货的司机,凭什么要担责?”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网约车司机项某因协助转移40万元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案明确网约车从业者在异常运输场景中的审查义务,为广大网约车司机划出法律红线。

  2024年10月的一天,项某如往常一样在平台接单,乘客陈某向其抛出一份充满诱惑的邀约:以三倍市场价的报酬聘请项某长期为其提供私人驾驶服务。随着服务深入,项某发现这份工作并不简单,陈某要求项某驾驶车辆辗转多个城市收发包裹,到达目的地附近后陈某戴口罩下车步行前往收取包裹,再由项某送至指定地点,包裹统一使用黑色胶带多层缠绕,外贴“精密仪器 严禁拆封”等标签。

  随着运输频次增加,项某发现更多异常,包裹交接点或是在垃圾桶旁,或是在公园草丛等隐蔽偏僻处,收货人频繁临时变更地址,且收货人从未露面。更令其不安的是,某次搬运时包裹意外破损,露出成捆现金……

  项某意识到自己很可能在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项某选择了沉默与继续配合。“当时想着只要不打开包裹,就算运的是赃款也与我无关。”正是这种自我安慰,让他的网约车在接下来的半个多月里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移动金库,直至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向锁定涉案车辆,这条利用网约车运输赃款的灰色产业链终被斩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手机中存有搜索“运输现金是否违法”的记录,结合其获取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的报酬等情节,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对涉案资金的性质存在明确认知;项某通过改变赃款物理位置帮助洗钱,客观上实施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且该行为已形成完整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项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