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卢佳颖
近日,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因涉及残疾人用车,此次庭审特别邀请了残联的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庭审中,原告方某称,2025年1月,其通过某网络视频平台看到被告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宣传,经微信沟通后支付24800元购车。然而,方某提车后向残联申请挂牌时,却被告知车辆不在本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公告中,车辆无法上路。
被告辩称,所售车辆为合格产品,挂牌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畴,应由买方自行了解政策,商家无过错。当法官问及是否知晓方某所在地需车辆录入目录才能挂牌时,被告承认,“知道各地政策不同,也知道需要申请目录,但确实没申请,也没有告知原告。”
回溯案情,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地域性准入政策”。据庭审查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多地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当地目录的车辆才能登记上牌。被告销售的车辆虽符合国家标准,却未向方某所在省份申请纳入目录,而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就这一关键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我想着车是合格的,应该哪里都能上牌。”被告在调解中坦言。原告方某表示,作为残疾人消费者,自身对各地政策了解有限,“商家卖的是专门给残疾人用的车,理应清楚政策。”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托涉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通过“浙江解纷码”委派残联调解组织开展线上调解。然而,被告坚持“无过错不退车”,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将案件移交审判团队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残联核实情况,了解残联前期对接车管所等部门协调车辆挂牌事宜的具体情况,确认车辆无法挂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未申请目录准入。
庭前调解中,被告提出“代卖车辆”的折中方案,但方某因身处异地、忙于生计,担心长期等待影响生活,明确表示拒绝。“我只想要回购车款,退车退款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面对原告的坚持,法官在庭审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向被告释明法律责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特殊商品,经营者对地域性政策负有主动披露义务,未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过近两小时的释法明理,被告最终同意退车退款,并主动提出上门核验车辆。经现场勘查,双方确认车辆状况后,达成退车退款协议:被告退还原告 19000元,自行拖回车辆并承担拖车费用。次日,双方致电法院确认协议履行完毕。
“本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对特殊商品的信息具有披露责任,未履行相关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承办法官指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于普通商品,其使用涉及道路通行权和行政管理规定,经营者应当知晓各地政策的差异,在销售时要如实告知消费者目录准入、上牌流程等关键信息。“若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
同时,法官提醒残疾人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特殊商品时,应主动向当地残联、交管部门了解管理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