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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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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购房但未办理过户 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变更登记?

日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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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董芸 柴燕

  老人生前从女儿处购得一处房产,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老人过世后,其他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房产?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房屋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

  姜某夫妇共育有6名子女。20多年前,姜某夫妇花费85000元从五女儿姜某爱、女婿郭某处购得一处房产并长期生活,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至2023年间,姜某夫妇相继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其余5名子女以自身拥有继承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爱、郭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确认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

  姜某爱和郭某辩称,房产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仍属于二被告的合法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老人直至去世都未要求过户房产,已过20年的诉讼时效,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并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老人在支付购房款后即取得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因该请求权不属于专属性财产权益,该项权利在老人去世后应当由其继承人继受。且该请求权具有一定物权属性,不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判决涉案房产由6名子女按份共有。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