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私活制造“山寨”版蜂胶胶囊标签 判刑
日期:04-07
通讯员 林肖 林金宇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系某彩印公司员工。2023年10月,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客户吴某与成某(均另案处理)将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瓶身标签样品提供给李某,要求其伪造一款一模一样的标签。李某瞒着公司私下接单,使用制图软件参照标签样品上的文字和图样设计出同款标签,并委托给曾有业务往来的印刷公司生产。之后,李某将印刷好的标签非法销售给吴某和成某。李某共非法制造、销售印有该品牌蜂胶软胶囊瓶身标签11.4万张,从中获利1820元。案发后,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贴纸、商品包装袋、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案中,李某虽仅获利千元,但其伪造并销售的商标标识高达11.4万张,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材料,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