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曾王蓉 刘紫怡
近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召开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的《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专项工作白皮书(2024年度)》显示,2022至2024年间,该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70件,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诉讼阶段。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领域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占比45%)、离婚析产(占比27%)和其他财产纠纷(占比18%),其他财产纠纷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征迁补偿、企业破产等纠纷,当事人多通过伪造借条、虚构债务、串通转移财产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损害当事人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衢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引儿说,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及社会共治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治理机制。
新闻发布会上,衢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且来一看究竟。
“隐瞒事实”虚构管辖连接点?罚
2022年12月13日,衢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原告吴某起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虽约定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其提供的其他材料无法确定管辖连接点在衢江区。经对原告询问,其陈述案涉合同确系在衢江区签订,衢江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受理该案。立案后,原告却变更陈述提出案涉合同签订地在柯城区。该案最终因调解不成由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又以被告实际居住在衢江区,而衢江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案、审理两个阶段关于管辖连接点陈述矛盾,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为倡导社会诚信诉讼,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伪造借条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辨真伪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10月向其借款20000元,月利2分计算,借期2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无任何经济往来,借条系原告伪造。原告曾至被告店中了解产品情况并表示对其生意感兴趣,交谈中原告拿出折叠好的纸条,让被告留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为了拉生意,被告按原告要求书写了姓名、电话、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后原告将该纸条展开,在上半部添加书写了案涉借条内容。本案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事实真伪经多次开庭难以认定。后经咨询鉴定机构,得知可通过借条正面书写时产生的背面印痕鉴定两部分书写内容的先后顺序,故引导被告申请对借条是否存在添加变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涉借条存在添加变造。借助科技的力量确认虚假诉讼事实后,结合之前原告提起的其他类似案件中亦有其他被告提出过类似抗辩,可认定原告伪造借条提起本案诉讼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故依法将原告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该局于2024年6月5日立案侦查。
离婚时虚构欠条被查
原告孙某系被告王某原配胡某的表妹。2013年2月8日,被告王某与案外人胡某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了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被告王某为了能在资产处理还债时多分配到16万元,联系了原配偶胡某的表妹即原告孙某,通过伪造虚假资金流水后进行诉讼。被告王某将16万元现金交给原告孙某,再由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6万元转还给被告。被告据此书写了一份借条,并准备了民事起诉状交给原告,由原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16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4月17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十年之后,2023年7月4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嫌存在虚假诉讼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后,判决撤销前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基于原审被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为倡导社会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原告罚款20000元、对原审被告罚款30000元。
变造证据难逃法眼
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2022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转让其位于衢江区某某小区地下车位。同年10月19日,被告将车位转让后,收到车位转让费135000元,并代原告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车位费共计3175元。因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遂未将车位转让余款131825元转交原告,故原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变造的借条,主张车位转让余款用以抵偿原告向被告借款的利息。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如实供述,向法庭提交了变造的借条,以此主张债权债务的抵消,浪费司法资源。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构成虚假陈述需担责
2021年,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机械设备一台,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保修一年。原告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设备频繁出现各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多次联系被告提出维修诉求,但被告以案涉设备并非被告生产,需要厂家进行维修并支付费用为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购买时认为案涉设备系被告生产,现被告告知案涉设备并非其生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诉至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故意隐瞒购买时即明知案涉设备系第三方公司生产的事实,存在明显虚假陈述行为。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初步确认原告的陈述存在疑点,衢江区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但其仍隐瞒曾与被告去过第三方公司看设备的事实。被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法定代表人注册手机号当日的高德地图账号导航后台记录。后经查实,原告当日确实到达过第三方公司。最终,原告承认了自己为了撤销案涉合同,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的决定,原告认罚检讨并于当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虚假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拘
2021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给被告定金90000元。2022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未果,诉至衢江区人民法院。经衢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共计110000元,定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5月1日前支付9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5日,原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衢江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3年1月30日,被告向衢江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表示自己无任何财产。衢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为拆迁户,名下有一套安置房。衢江区人民法院随后查封了该套房产。为逃避履行债务,被告在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将其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申报。2024年2月6日,因被告申报不实,衢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申报财产不实为由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