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佩 通讯员 项勇辉 王欢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非法医美产品也悄然流入市场。为此,我国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生产、销售。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销售A型肉毒毒素、玻尿酸等医美产品,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销售医美产品案作出判决,涉案夫妻程某、邓某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连带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5509665元。
程某是一名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的同时,她也协助丈夫邓某打理医疗器械公司的业务。2023年2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程某发现售卖A型肉毒毒素有利可图,于是,程某开始在微信上招揽生意,邓某则负责宣传推广。
起初,程某只是通过代发A型肉毒毒素赚取差价,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二人在柯城区租下一间仓库,从广东大量进货并组织销售。然而“好景”不长,2023年11月,他们的非法行为被举报。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药品领域案件专业性强、证据要求高,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通过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履职,引导侦查工作。
案发后,程某转移了仓库内的非法医美产品,面对实物证据缺失的难题,检察官将重点放在涉案人员的手机电子取证、交易记录、口供及辨认笔录上,最终成功固定了关键证据。
在首次讯问中,程某全盘否认非法销售医美产品的事实。然而,检察官通过分析涉案人员的手机交易记录,找到了多位买家。这些消费者纷纷表示,从程某处购买的A型肉毒毒素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不良反应。
随着越来越多的证据浮出水面,程某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经查,2023年1月至11月,程某、邓某在未取得A型肉毒毒素、玻尿酸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非法销售境外A型肉毒毒素及玻尿酸,销售金额分别达938105元和898450元。
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非法销售境外药品不再一概以销售假药罪论处,这给案件定性带来了挑战。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参考大量案例和专家意见后,最终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检察官面临另一难题。虽然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假药、劣药可提出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但本案中销售的A型肉毒毒素大多来自境外,无法认定为假药或劣药,而玻尿酸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也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经多方论证,检察机关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并获法院支持。
2024年12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对全县美容会所及医美诊所展开全面排查,并对近年来30余起涉医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此次判决不仅是对非法销售医美产品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选择医美产品时务必谨慎,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