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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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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晚报

充卡后,这些“糊涂账”怎么处理?

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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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姚冬琴 刘峰

  “充卡就能享受会员价”“一次性充卡,以后消费可以打八折”……这些颇为常见的预付式消费营销手段,常见于健身、美容、教育培训、餐饮等行业。然而,这些看似便捷实惠,能享受折扣或分期消费的便利,当服务与预期不符,或商家突然倒闭、跑路时,原本的“优惠”就会变成一笔“糊涂账”。面对退款难、合同陷阱等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例,就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进行分析。

  商家停业怎么办?

  市民黄先生在衢州市某会馆办理会员,双方约定黄先生在会员有效期内可自愿购买并消费所购的私人教练课程,会员有效期为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6月2日。黄先生交纳入会费共计3580元。然而,2023年10月,黄先生再次前往健身时却发现会馆内已人去楼空,因会馆管理人员失联,无奈之下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会员协议,并返还入会费3580元。

  黄先生认为:合同约定期限为2023年6月2日至2028年6月2日,现被告突然不再正常经营,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退还入会费。该会馆相关人员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衢州市某会馆于2023年10月停止营业,此行为表明该会馆将不再履行与黄先生签订的会员协议。因会馆停业时会员期限已履行四个月,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会员协议,并返还黄先生3341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同时,经营者决定停业,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商家无细则怎么办?

  2023年4月,刘女士在某瑜伽馆办理了瑜伽课年卡,支付服务费4500元,刘女士可通过小程序进行约课。次月,刘女士因怀孕要求停卡,瑜伽馆经营者表示同意,之后,刘女士生产。一年后,瑜伽馆通知刘女士可以开始约课,刘女士以身体仍需休养为由要求继续停卡,具体停卡时间需根据身体状况确定。瑜伽馆主张怀孕仅能停卡一年,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因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费4179元。

  诉讼中刘女士认为,在其怀孕后,瑜伽馆同意办理停卡手续,并未明确向其告知停卡有时间限制,故停卡时间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确定。另外,因其之前上完瑜伽课后身体不适,故即便瑜伽馆同意延长停卡时间,她也不愿意继续在该馆消费。

  瑜伽馆认为,在刘女士办理年卡前,瑜伽馆已经告知怀孕可停卡一年,该期限合理。刘女士是办卡后又反悔,故意以停卡期限为由提起诉讼。如果刘女士不认可停卡期限一年,那瑜伽馆不再同意其停卡,故刘女士办理的年卡已经到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刘女士要求退还服务费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请。

  本案中,刘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费,瑜伽馆则认为刘女士办理的年卡已到期,其不再提供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瑜伽馆未与刘女士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过错。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年卡前未详细了解服务内容,实际消费后又主张其身体状况不适宜再接受瑜伽馆提供的服务,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遵循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某瑜伽馆返还刘女士服务费25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商家迁址怎么办?

  2023年11月,卢女士向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216元,为其子购买46节篮球课程。2024年上半年,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搬迁。因该公司新场地的设施环境未达卢女士预期,且离卢女士住所距离较远,卢女士便与该公司商议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卢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培训费用4988元。

  诉讼中卢女士认为,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搬迁,健身设施不如原场地完善,且离其居住地较远,体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搬迁营业场所,无法按照其与卢女士的约定继续提供服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衢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宋女士课时费4988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若需变更经营场地等涉及影响消费者预付款项重要考量因素的,应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若未能协商一致,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当注意,首先要选择可靠商家,优先考虑信誉好、经营稳定的商家;其次,细读合同,特别要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等,还要保留好合同、收据等凭证,以备不时之需。另外,要适度充值,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金额。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认识到这类消费虽有优惠,但也存在风险,选择时要谨慎,如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