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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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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祖父母能要求支付“带孙费”吗

日期: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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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法眼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宁武阳 刘艳 熊燕婷

  隔代抚养,老人索要“带孙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隔代抚养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9年,被告刘乙(化名)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刘丙(化名)由父亲刘乙抚养。而后刘乙外出务工,将刘丙留在老家由祖父母刘甲(化名)、杨某抚养。多年来,二老不仅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还承担了教育费用。如今,刘甲与杨某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刘甲还身患重病,高昂的医疗费用让原本就拮据的家庭不堪重负。万般无奈之下,刘甲、杨某起诉要求刘乙支付刘丙2019年至2024年的餐费、教育费共2万余元。

  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被告刘乙系刘丙的父亲,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却拒绝抚养、怠于抚养。而原告作为刘丙的祖父母长期代为履行抚养义务。此情形已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调整的范畴,不宜再将隔代抚养行为界定为自发性的纯道义行为。两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孩子父亲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基于公平原则,祖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偿付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补偿相应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乙支付刘甲、杨某代为管理的必要费用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隔代抚养即祖父母抚养孙子女,是家庭成员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互助行为,这一做法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生活习俗。作为孩子的父母,不应将祖父母的付出视为其应尽的义务,而应当心怀感恩。由此产生的“带孙费”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纠纷与法律问题的交织,更是社会变迁、代际关系重塑以及社会价值观变化碰撞的缩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既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厘清家庭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边界,也需要社会构建更加完善的支持体系,从而更好促进家庭文明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