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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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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见女儿遭遇骚扰 击打男子致伤被索赔

日期: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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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 网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关于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适用的参考案例:张某文诉刘某甲侵权责任纠纷案。

男子酒后骚扰女童

案情显示,2023年6月23日0时19分至23分左右,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相邻街边路口等待刘某丙(刘某甲姐姐)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刘某乙、邓某某进行言语骚扰,要求二人陪其去喝酒、唱歌。刘某乙、邓某某告知其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没有停止,并称可以出钱。刘某乙、邓某某拒绝并走到街边门市躲避,张某文离开。

6月23日0时24分至26分左右,刘某乙、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处,对刘某乙、邓某某再次进行骚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张某文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此时从旁路过的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刘某乙三人回家,张某文迅即离开并走入小区。随后,刘某丙致电刘某甲讲述前因后果,要刘某甲下楼接孩子。

6月23日0时28分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出现,继续骚扰刘某乙三人,三人躲闪,刘某丙伸手阻挡。此时,下楼的刘某甲见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并推了其一下,张某文与刘某甲发生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报警。张某文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该伤情系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父亲行为属正当防卫

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

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提起上诉。2025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从防卫意图看,刘某甲扇张某文一巴掌及推一下的行为,目的是震慑、阻止张某文继续实施纠缠、骚扰等不法侵害,保护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从防卫对象看,刘某甲系直接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文实施防卫行为。因此,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从防卫行为来看,刘某甲在张某文纠缠、骚扰刘某乙三人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张某文还手后发生扭打,但在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卫。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综上,张某文的诉请不能成立,刘某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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