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服务推介中,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张某称,可在1年内使王某身高增长10厘米。在诱人效果驱动下,王某支付了项目费用2万元。但接受服务后,王某并未出现显著身高变化,意识到可能遭遇欺诈。在多次与张某交涉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本案中,张某作为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经营者,理应具备与其业务相关的基础人体生理学和医学常识,或者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所宣传的服务效果是否具备科学可能性的义务,但其承诺内容与基本生理科学规律相悖,主观上存在为促成交易进行欺诈的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北京三中院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就其存在欺诈行为的增高项目,向王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5月7日人民日报)
点评:经营者必须对自身服务的效果进行如实客观描述,不能以服务目标、个体差异等为托辞,逃避其应负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消费者而言,对于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务必通过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固定。——张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