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办公室内,悄悄安装了伪装成烟感设备的针孔摄像头,这一行为被哺乳期女员工赵女士发现并报警,并起诉到北京朝阳法院。4月27日下午,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删除视频、书面道歉,并向女员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摄像头被伪装成烟感设备
赵女士诉称,她在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有10年了,事发前从事行政岗位工作,于2024年9月27日产假结束返回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的办公地上班,当时仍在哺乳期内。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大约20平方米,有4个工位,且长期仅有她一人在此办公。10月12日,她意外发现公司在办公室内安装了伪装成烟感设备(探测烟雾的消防安全设施)的针孔摄像头。
“我发现办公室的天花板上安装了两个烟感报警器,这么小的面积,需要安装两个烟感报警器吗?”赵女士说,她疑惑之下仔细查看,发现其中一个烟感报警器上有针孔摄像头,而且正对着自己的方向拍摄。“发现这件事情之后,我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求查看拍摄的内容,并删除监控,再向我道歉。”
赵女士认为,公司擅自在办公的私密空间内安装针孔摄像头,致使自己的隐私毫无保留地暴露在监控之下,给身心带来极大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拍摄的视频资料若留存,随时可能进一步侵害自己的权益,因此销毁视频资料极为必要,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
此举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经过庭审调查与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案涉区域系封闭式办公室,房门可以上锁,原告在该区域内有固定工位。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不得以隐蔽方式侵扰员工依法享有的合理隐私期待。
案涉行为发生时,原告系产假后返岗不久,尚处于哺乳期。被告安装的是伪装成烟感器的隐蔽摄像设备,且安装位置位于原告办公桌侧面上方。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就该隐蔽设备向原告作出充分明示并取得同意,亦未举证证明采取该种隐蔽方式、针对该安装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因此,被告安装案涉隐蔽摄像设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被告应销毁案涉隐蔽摄像设备拍摄的涉及原告的全部视频资料,不得留存、备份、传播。被告实施隐私侵权行为后,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销毁案涉所有视频资料,向原告赵女士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听到判决之后,赵女士和代理人均表示,女性在职场遭遇类似侵权行为时,应该勇敢地拿出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据北京青年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