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先生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号称既能锁定高收益又能像银行活期一样“随用随取”的理财险。然而签订合同后他却发现,本金竟不能随时取回,只能在之后的有生之年,每年领取40多万元的养老金和分红。可买保险时明明说好了“随用随取”,怎么就成了一句空话?李先生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业务员声称收益可观随用随取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经营者,他希望自己手中的现金在可以随时支取的前提下,通过理财带来一定的收益。2024年6月,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李先生推荐了一款看上去完全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在保险业务员的描述中,这款保险产品可以随时支取,收益也相当可观,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还高。李先生随即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并在对方的指导下录制了购买保险相关的知情告知视频。首年缴纳保费200万元,5年计划总投入达1000万元。
几个月后,李先生在一次手术后翻开那份厚达40页的保险合同时,条款让他如坠冰窟:直到保险期限结束的105岁,保险合同中从未提到保险本金可以支取,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养老金与分红,自己要在近30年后才能领到1000万元,与他的初衷大相径庭。
保险公司回复称,如果李先生现在想要取回本金,只能按照退保的方式操作,已缴纳的200万元只能按照现金价值112.8万元拿回保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条款背离约定及投保初衷
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在投保后的40年里,每年可领取42.3万元的养老金和分红;在他80岁左右,累计能领到1000万元;到他105岁合同结束的时候,连同本金能累计领取到近1800万元。合同里根本就没有本金可以随用随取的约定,这与李先生的投保初衷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既签了字又录了像,理应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多次保证,自己推荐的产品满足李先生短期理财的需求。
且在聊天记录中,被告业务员表示,如果想取随时可以取,如果不取就给利息。明确表示存一年到存五年取出对应的利息,足以让原告认为涉案的保险是可以在5年内或者是满5年之后取出的。
李先生表示,当时根据这名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法,他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一份带有短期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但是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并非如此,保险金不能随意支取。
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欺诈行为
在被告保险公司看来,保险公司和业务员都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并且通过规定流程完成了相关视频的录制。证明李先生在视频中,对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已经做了充分了解,并在相关回答内容中表示“清楚”“知道”。投保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对此,原告认为,在不到5分钟内完成上述“确认”流程,不仅像是在“走过场”,更是对原告投保人的进一步误导。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林帅表示,在庭审的时候,保险公司说原告在签订这份保险合同的时候有自己的签字和相关的投保声明。但是,保险合同专业性比较强,有很多专业的条款和术语,普通的投保人很难理解明白这些具体的含义。
林帅分析,这个案件当中,能够看出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明知原告想要的是灵活性比较高的,可以随用随取的保险产品,但是她仍然向原告积极地推销案涉的这份和原告所要求和所期望完全不同的保险产品,并且使原告陷入了错误认识,签下了这份保险合同。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保费2000010元。
险企需建立利益约束与追偿机制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长效的利益约束与追偿机制。同时,行业亟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记录,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代理人的实质性约束,防止其在不同公司间“带病执业”。
保险公司要建立一种利益约束机制,就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因保险代理人营销过程中的过错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向保险代理人进行追偿。对于保险代理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在聘用保险代理人的时候,要查一查过去的信用档案记录。
文图据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