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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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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时晕倒送医急救 15天后死亡未被认定工伤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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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 网事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1月18日,贵州毕节黔西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李某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晕倒,送医抢救后于12月3日宣布死亡。毕节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从初次诊断到临床死亡已超出法定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且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家属要求以鉴定脑死亡的时间来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生前系黔西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2024年11月18日李某到岗上班,15时30分许,李某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办公室地上,同事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到黔西市人民医院救治。16时39分许,李某的病情经该院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左侧基底节);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

2024年11月19日,因李某病情严重,李某家属将其转至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经抢救无效,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4年12月3日7时28分宣布李某死亡。同年12月10日,黔西市人社局就李某因病死亡一事向被告毕节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过相关调查取证等程序受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视同)为工伤。

2025年,李某亲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毕节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亲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该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