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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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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网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随后,有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则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担心此类谐音梗滥用误导公众

2月4日,自称是“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向记者表示,网络流传的诸葛后裔声明情况属实,目前已发现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

“诸葛亮后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发表声明是担心此类谐音梗滥用会误导公众、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并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强调,当前主要诉求是向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

此前有媒体报道,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网友的调侃表示理解。

如有异议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随后记者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商标业务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猪葛亮”商标谐音梗使用的情况暂不了解,咨询电话并不负责审查业务。记者讲述此事后复审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若商标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提出“恶意注册”并写上具体理由由审查员来进行评断是否恶意。

对于此事,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超过初审的3个月公告期,如有异议可以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会予以撤销。”对于具体的审查标准,工作人员表示有审查部门负责,随后商标局业务咨询人员表示将记录情况并作出官方答复。

维权主体须为死者近亲属

2月4日,记者联系到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丁律师曾接受诸葛亮后裔人士的咨询,对此他表示,根据《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

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丁金坤表示,《民法典》第994条规定,维权的主体须为死者近亲属。现在的诸葛后裔是千年之后,并非近亲属,故非适格的诉讼原告,且要在法庭上采信其是诸葛亮后裔,需要举证,并不容易。

据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