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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云南日报

日期: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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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纠纷案。

1月5日,杨某在朱某的网店购买了一条价格为67.98元的裤子。货物签收后,杨某以对商品不满意为由,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朱某查验退货时发现,退回来的裤子被穿过且污渍明显,无法二次销售。朱某遂拒收退货快递,将裤子退回,并将情况告知杨某。之后,杨某继续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牟定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开展了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向原告被告双方解释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帮助双方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后,被告杨某同意支付原告朱某网购裤子的货款67.98元及快递费,该案了结。

【释法】结合这起案例,该案办案法官列举了部分消费者关注的网购问题并进行解答,以引导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货的邮费由谁承担?《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退货的商品完好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均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