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0年,大姚县一女子不幸离世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女婿小王和岳父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2020年6月起,小王自愿支付每月扶养费1000元,如患重大疾病需负责。
协议生效后,小王每月均按时支付扶养费,但从2023年5月后便未再支付。今年初,岳父母将小王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每月1000元扶养费,并承担岳父母生病住院自费部分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小王在与岳父母达成协议后,以自己经济压力过大为由拒不支付扶养费,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岳父母要求小王承担生病住院自费部分的一半,协议中“如患重大疾病需负责”未约定医疗费具体如何负责,属约定不明,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每月支付岳父母扶养费共1000元。目前,小王已主动履行了2023年6月至今年4月的扶养费11000元。
【释法】我国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女婿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不过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与赡养人离婚或者赡养人死亡,配偶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自动解除。那么,小王岳父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小王与岳父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扶养协议,该协议是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尽管小王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该协议赋予了小王约定的扶养义务,故小王应向岳父母支付扶养费。 闵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