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2年,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及附加长险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受益人为其女儿。王某与该保险公司双方约定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死亡的,每份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死亡保险金100万元,同时按死亡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同年12月,王某死亡,经公安机关分析评定,王某的死亡原因为失温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王某女儿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不属于意外死亡,不构成赔偿条件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王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法医作出的检验意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下应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理赔资料且对王某尸体进行火化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没有对王某的死亡原因提出任何异议,未安排人到场进行勘验或者要求家属暂时不予火化,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来举证证明王某系自杀或因非意外原因致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某死于失温,符合意外死亡的特征,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5000余元,还应支付保险赔偿金119万余元。
【释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材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起到关键作用。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朱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