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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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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曲靖日报

不越位当“管家” 不缺位失“本分”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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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维修不及时、垃圾堆积堵塞楼道、公共收益去向不明、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并不鲜见。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更令人无奈的是,当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而拒交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又以“收不到钱”为由,进一步降低服务标准——一个畸形的“死循环”就此形成。

物业服务,本应“质价相符”。小区业主交物业费购买服务,购买的是安全的保障和舒心的居住体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就必须履行服务义务,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准则。然而,部分物业公司从“服务者”异化为“管理者”,把“收费”当作主要工作,把“服务”视为可有可无的附加项。更有甚者以“管理者”自居,无视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甚至通过断水断电、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向业主“施压”,完全背离了“服务者”的本质定位。

究其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服务意识缺失、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小区业主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物业公司服务理念扭曲,缺乏“以业主为中心”的意识,将盈利放在首位;有关部门在监管层面存在“重备案、轻查处”的问题,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物业公司“违规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业主在面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时,往往“单打独斗”,维权乏力。

物业服务的核心是“服务”二字,这不仅是市场规则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法律划定的底线,也是物业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

纠治物业公司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必须多方发力。物业公司要回归服务本质,摒弃“管理者”思维,主动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去向等信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和服务机制,对小区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用实打实的服务换取业主的信任与支持。有关部门要真抓真管,强化信用惩戒与执法监督,将存在违规行为的物业公司列入“黑名单”。业主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小区治理,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物业公司履行责任。

小区是业主的家园,不是物业公司的“自留地”。物业公司既不能越位搞“强权管理”,也不能缺位失“服务本分”。只有物业公司扛起责任、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业主理性维权,才能让物业服务回归本质、持续升温。